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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作者:杨建伟   文章来源: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1712  更新时间:2014-05-07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背景
1991
3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行的是政府拆迁,200111月国务院对上述条例进行了修改,改为商业拆迁模式,2011121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废止了原条例,实行了新的政府征收模式。
二、怎样理解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实施方式的新规定
1
、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取消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
新条例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方面的特别规定
1
、补偿方式的选择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进行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
、补偿价款的确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新条例还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
、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方如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