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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杨建伟   文章来源: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07

一、合同订立后出现物价波动的法律适用

1、情势变更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2、最高院适用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怎样理解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关键应是在不能预见,同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1、什么是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他们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分包是发包人或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的协议。它不是劳动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为:
第一、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承包人应有专业方面的资质。劳务分包,承包人应有劳务方面的资质。
第二、合同标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的标的为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形式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标的为施工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
第三、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劳务分包无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2、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1)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

  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

  4)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实际施工人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可以越级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主要指三种人,即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借名协议中实际施工的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或分包人建立的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建设方在施工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情形下的权利行使

三、工程验收标准的理解
怎样理解商品房示范合同文本上的交房条件: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此,有三种理解:
第一、竣工验收
其依据为2000年4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是指面积较大的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验收备案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综合验收的范围包括各单项工程的验收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验收。依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发〔2004〕16号,竣工综合验收已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