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一、总则
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四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连同相关材料报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和设区的市(州)司法局受理初审,由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4、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取得国外或港、澳地区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省律师执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湖南省专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3、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湖南省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具体步骤见“省外律师调入在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的相关条款)。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及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出具的鉴定意见。
(3)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曾从事国家公务员的或军队的离、退休证和不再从事国家公务员及相当国家公务员职责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的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②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③就业状况。
(5)军队转业或离、退休人员曾在军队从事律师执业的,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总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军队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6)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湖南省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3、除提交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科研工作的经历的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四、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湖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或《湖南省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3、除提交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或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
4、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经历的,还应当出具已经实习考核合格(详见“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目前仍在试点过程中。
五、律师执业省内异动
律师执业省内异动是指当年度的湖南省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在湖南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聘用关系的变更。具体步骤为: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
3、由受理异动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对申请材料等经审验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理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登记。
4、律师执业省内异动跨市(州)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转入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市(州)司法局。
5、异动办理完结后,《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一份交聘用律师事务所,一份存律师执业档案。
六、律师执业调出省外
律师执业调出省外是指律师聘用到湖南省省外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具体步骤为:
1、填写《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
2、拟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向湖南省司法厅开具调取申请人律师档案的《调档函》。
3、解聘律师事务所持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湖南省律师执业调出登记表》及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律师事务所财务已结清、律师业务办理完结的证明等报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州)司法局受理。
4、由受理调出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对申请材料等经审验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5、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收回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向申请人拟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并邮寄(或申请人自带)申请人律师档案。
6、待申请人拟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到上述档案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律师执业申请。
七、省外律师调入并在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
省外律师调入是指已在湖南省省外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以湖南省为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地。具体步骤为:
(一)申请调取律师档案。
1、提交申请书。
2、由拟聘用申请人的湖南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持申请人解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并经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盖章认可的已解除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报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州)司法局受理。
3、由受理调取律师档案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审查材料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向申请人解聘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开具申请人律师档案《调档函》。
4、律师档案《调档函》以邮寄(或申请人自带)提交申请人解聘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
5、待申请人律师档案调入本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后,即可申请办理相关律师执业证书。
(二)申请律师执业
1、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聘用律师事务所名称,并由聘用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接收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意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依申请人的申请填写相关律师执业申请表。
3、除提交依申请人申请相关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解聘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律师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2)解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律师事务所财务已结清、律师业务办理完结的证明。
4、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经历申请律师执业的,还应当出具已经实习考核合格(详见“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
八、律师执业证书补办
律师执业证书补办是指申请人将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意外毁损,申请补发新律师执业证书。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湖南省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登记表》。
3、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刊登在报纸上的本人律师执业证书的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需在湖南省辖区范围内社会公开发行的设区的市(州)级以上的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内容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和遗失的律师执业证书证号,并声明作废。
(2)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意外毁损的应当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的残留部分;
4、将上述材料报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州)司法局受理。
5、由受理补办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对上述申请材料经审验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理补发新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