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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杨建伟 文章来源: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07
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的划分及权利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种权利构成: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对共用部分的管理权。
共有部分的范围:外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设备层及不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和市政公用部分的场所和设施。
专有部分的划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对住宅改变用途的限制
本栋的业主应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以外的业主如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也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