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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对称诉讼”中取胜——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手记

作者:欧阳拥军   文章来源:碧灏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07

“非对称诉讼”,是作者借用非对称战争来形容的一个诉讼类型,指原被告双方实力地位悬殊、一方对另一方拥有压倒性优势的诉讼。那么,一起劳动争议,在不考虑案情的情况下,谁看起来拥有明显优势?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一般认为,在劳动关系上,相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拥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从而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但作者认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实际上是劳动者。乍看起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讼,如同拳击场上大人和小孩的比赛,实际上用人单位很被动,基本上用人单位一直处于防守状态,它要竭力证明自己是“对”的。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课以较劳动者重得多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法官作为同样拥有丰富感情和普适价值观的人,在自由心证时更倾向于相信、支持弱者。

最近,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T公司就遭遇这样一场“非对称诉讼”。 T公司系从事酒类及副食商品批发业务的公司,x某原系T公司职工,x某经手销售了一些商品。在此前的内部清查中,x某隐瞒了其赊销商品部分货款未能回笼的事实。后T公司发现:截至2000年底,x某赊销商品约有4万元货款未能回笼。2002年1月29日,T公司给x某送达书面通知,限x某在1月31日前归还赊销货款,否则自2002年2月1日其停发工资。实事求是地说,T公司作为国有商业企业,要求经手赊销货物的职工对货款负连带偿还责任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未采取这种办法之前,T公司许多职工把货物赊销出去,货款却收不回来。2002年4月3日,x某向T公司书面解释其经手业务货款未能回笼是因为买家出了车祸,丧失了付款能力。但x某一直未向T公司提供买家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有价值的信息。2006年9月,x某就T公司扣发其多年工资一事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x某随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补发工资。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对称诉讼”, T公司处于下风。除了因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天平向作为劳动者的x某倾斜之外,T公司对x某扣发工资的处理实际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尽管x某有赊销货物未能回笼货款的事实,但是:1、欠款的债务人是买家,不是x某。作为劳动者,x某不应对其经手货物的货款承担法律上的偿还责任(即便T公司内部有这样的规章制度);2、根据有关规定,即便用人单位有充足理由扣发劳动者工资,其扣发工资比例一般应为职工标准工资的2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而T公司将x某的工资全部扣发,显然于法无据。

难道T公司只有接受败诉的苦果吗?律师业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拥有事实,你就用事实打击对手;如果你拥有法律,你就用法律打击对手;如果你两样都没有,你就打桌子吧。好像是一句玩笑,好像是让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努力。但T公司要求我们全力争胜,说一旦该案败诉,将引起连锁反应。原来,T公司象x某这种赊销货款未回笼由经手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事件还有好几起。

经过对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反复分析、论证,我们得出结论:T公司扣发x某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正当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无法与x某和他聘请的律师正面交锋。本案要胜诉,唯有主张x某起诉超过仲裁申请期间。

在法庭上,我们力主:x某起诉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理由如下:x某于2002年4月3日给T公司书面材料中承认收到T公司2002年1月29日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除非x某还清货款,T公司将于2002年2月1日起停发x某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2002年1月29日。x某第一次针对T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02年4月3日,距2002年1月29日有63天,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申请仲裁期间。

一般而言,基于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要求法院以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为由驳回原告诉求不易得到支持,何况x某作为劳动者是公认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法官因同情x某作出对T公司不利的判决,我们除反复强调本案x某起诉超过仲裁申请期间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之外,又开辟了另一个战场:争取法官在道义上支持T公司。

在道义战场上,我们主张:x某一直未向T公司提供买家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致我们至今无法确定买家是否存在,更不用说向买家催讨货款,以此强烈暗示x某有侵吞货物或货款之嫌。我们还声称:如果案件处理结果对T公司不利,T公司将向检察机关举报x某涉嫌贪污。凭心而论,从劳动争议案件角度说,我们的这一观点与案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联性。但我们的观点足以让具有正义感的法官感情的天平发生有利于T公司的摆动,相信也震慑了x某。

不久,一审判决结果揭晓:驳回x某诉讼请求。x某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明确表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T公司考虑到x某的实际情况,同意豁免x某5000元债务。案结事了,T公司非常满意,二审法院法官也如释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