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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规范律师行为

作者:湖南湘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76  更新时间:2014-05-06

一、
    党中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折射出:其一、现代和谐社会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分工,需要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其二,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只是一个漂亮的口号,而是有着丰富内涵的系统工程。首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构建和谐社会是一种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必须以经济为基础。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文化,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其次,民主与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健全民主法治制度。党中央已经明确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特征视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再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三个层次。
    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担负着维护人权和实现正义的使命。根据96年颁布的《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律师的性质被确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但是事实上,这只是表明了律师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却仍未能反映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职业就其基本属性来说,是律师通过独立的方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进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但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对此认识很模糊,社会对律师的整体评价也不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并不与其经济收入成正比,以致人们提到律师之际,除了艳羡其赚钱多之外,并无多少尊重可言。而恰巧,一些律师并不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贪财好利,曲解法律,背信弃义,极大地损害了律师的整体荣誉。个别律师只对经济案件比较有兴趣,而对刑事案件及其他具有社会性意义的案件采取回避的态度。更有甚者,利用支付介绍费、回扣、顾问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伪造证据,或教唆或帮助证人作伪证……
    鉴于此,很有必要对律师行为加以规范。首先,建立以《律师法》为核心的律师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把广大律师和律师工作管理者的思想高度统一到《律师法》上,牢固树立依法执业和依法管理的观念,也使律师的执业活动和对律师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实现《律师道德规范》与《律师惩戒规则》的合理衔接。再次,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管理的分工。最后,加强律师协会自身建设,使律师协会能够担负起管理的职责。通过上述做法来规范律师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执业”这一规范的精神。

二、
    社会主义的本意就是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是共同的、互助的、和谐的社会,是以公平正义精神为灵魂、为引领的社会。而法律恰恰就是人类的公平正义之术,而实现法律又恰恰就是律师的使命之一。这就反映出构建和谐社会与规范律师行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
    和谐社会必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必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法律恰恰是人类的公平正义之术,而实现法律又恰恰是律师的使命之一。因此,规范律师的行为,使其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得以充分发挥,就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代理、鉴证服务,对社会成员行使权利的行为形成制衡,以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诉讼服务,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三是在听证和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相抗衡,防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滥用。由此可见,律师制度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规范律师行为,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规范律师行为,能充分发挥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的统治者及其成员尊重和遵守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当法律得不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统治者之间的敌对,社会的和谐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破坏,而规范律师的行为,使其充分实现价值,真正成为法律的实践者、传播者,实现法治文化建设,从而使公道、诚实信用、社会成员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由等法律的价值成为社会统治者和社会多数成员的基本信仰和内在精神,从而使法律得到统治者及成员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规范律师行为,能充分发挥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的功能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律师的专业是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规范律师的行为,能使其运用政治和法律知识为社会成员之间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沟通,协调和鉴证服务。同时,规范律师行为,使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各个党派、社团等政治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规范律师行为能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内容。规范律师行为,消除律师间的不正当竞争及“假律师”、“黑律师”等,保证律师队伍的纯洁性,使其真正搞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经济生活充满和谐之音符。
    和谐社会的构建,反过来又能促进律师的行为。和谐社会是一种法治社会,在这种法治社会当中,普遍存在着对法律的信仰,这就为律师制度在存在及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前提。和谐社会必定是正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使正义成为社会的一种原则,从而规范着律师的行为。这样,就能够在当事人的利益与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使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时,不会只考虑法律规范本身的问题,从而利用法律规范满足当事人的任何主张,相反,而会对那些决定法律规范之存在的根本价值予以考量,从而不会犯下诸如“伪证罪”之类的罪行。另一方面,这也会使律师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优先考虑正义原则,从而使律师真正成为法律的适用者、实现者,这便也在无形之中规范了律师的行为,使律师并非泥瓦匠一样,只知道机械地刻板地适用法律,为他人建造一个权益的小屋。相反,使其像建筑师一样,不仅看到了任何细微的技术瑕疵,而且考虑了建筑的布局,结构以及周围环境的和谐程度。换句话说,律师除了直接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外,还捍卫社会的法治与正义。
    然而,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规范律师的行为,从某些方面说,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法,一种手段,一种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或者说,规范律师行为、澄清了律师“文化”中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从而加速法治文化的建设,从而建立法治社会,但是仅仅规范了律师的行为,是无法达到社会和谐的,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和利益救济机制。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还需其他方面的配合,如加强诚信,反对腐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