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09年3月29日 第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举行会长办公室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的召开,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应准时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一天前向秘书处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会长、副会长提出,由秘书处汇总后,报会长审定。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有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参加方可举行,会长办公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审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批准的律师行业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编制律协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和审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研究、拟定省律协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调整,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研究、审定省律协秘书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五)研究、拟定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及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研究、审定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听取律协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七)研究、决定市、州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批复;
(八)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因特殊事项需追加预算的,追加预算额单项不得超过10万元,年度累计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5%。调整预算和追加预算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九)研究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十)讨论、审定需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事项、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