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律师诉讼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依法保障律师的约见权
1.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湖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建设,实现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功能,为律师提供“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审判区域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
2.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向法官反映意见和提交证据的便捷通道。
二 依法保障律师的查阅权
3. 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依法及时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确保律师及时知悉案件进展情况。
4.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各项规定,规范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流程,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对于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承办法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必须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5个工作日内阅卷。
5.各级法院要建立律师阅卷的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应当加强诉讼服务网阅卷平台建设。律师通过阅卷平台提出在线阅卷申请的,承办法官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卷材料推送至诉讼服务网,方便律师阅看。
三 依法保障律师的辩论权
6. 各级法院对有律师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同步送达律师。
7. 各级法院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庭审中对律师发表的与案件有关意见,应耐心听取。
8. 各级法院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辩护意见,并对是否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加以说明。
9. 各级法院应当允许律师在庭审结束待各方当事人补正笔录后,复制庭审笔录。
四 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权
10. 各级法院应当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权利。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官和司法警察应当即时制止、处置。必要时,可以采取由法警护送等方式,保护律师安全离开法院,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律师在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人民法院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
五 依法保障律师的救济权
12.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和保障机制。律师在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其诉讼权利受到妨害或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
13. 各级法院应当畅通律师投诉渠道,在法院网站开设律师意见箱,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
六 其他
14.本意见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