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冲动犯罪法律援助律师尽职辩护
2016年某日晚,何某与曾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怀恨在心,何某纠集甘某、杨某等人二十余人与曾某等人在汨罗市劳动北路持械殴斗,造成两人轻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甘某等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经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中甘某系未成人犯罪,高一辍学后,因与不良青年交往,出于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持械参与斗殴,在斗殴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姜慧律师担任上诉人甘某的辩护人。姜慧律师依法会见了上诉人甘某,认真听取了甘某的上诉意见以及其父母的意见,依法调阅了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经认真分析后,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姜慧律师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并就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承办人进行了多次沟通。
2016年5月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岳阳市春雷学校依法对上诉人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的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女子合议庭的法官,在校的170余名师生旁听了本案的庭审。辩护人姜慧律师在对案件认真分析后,总结了本案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上诉人甘某不应认定为积极参与的从犯,系未成年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具有真诚的悔改表现。同时,充分运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法庭在庭审中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依法保障和维护了上诉人甘某的诉讼权利。姜慧律师积极认真完成本案的各项工作,受到岳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和岳阳中院法官的好评。
本次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参与上诉人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庭审过程给岳阳市春雷学校的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引导校园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以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