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规则
岳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规则
(2007年6月7日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提高在代表或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效率,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并且明确常务理事会议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
㈠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关及全国律协、省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㈡ 审议、批准律协重要的规章制度;
㈢ 审议、批准律协年度工作要点;
㈣ 研究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及其人员组成;
㈤ 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的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至迟在开会前3天发送各常务理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工作由会长全面负责,副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应邀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与常务理事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审议的事项做好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议重新审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与会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