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律师协会关于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行为,充分发挥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湘司发〔2013〕76号》文件,结合本市新社区建设和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社区法律顾问,是服务基层、服务基层群众的社会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应按照本规则提供社区法律服务,接受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以事实为根椐,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应当在社区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明显的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律师姓名、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五条 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通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使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稳定风险有效降低。
城区律师事务所承接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原则上每两名执业律师至少担任一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指派社区顾问律师应本着青年律师为主,党员律师带头,主任、资深律师挂名把关,统一担责的原则进行。对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免收常年顾问费的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给青年律师应当的经济扶助。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居民依法维权;
(三)协助社区开展社会综合治理,指导、调处社区重大疑难的民事纠纷;
(四)列席社区居民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为其民主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为社区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六)帮助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困难群体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提供法律援助;
(七)协助调查、收集社区居民群众的民生诉求和法律要求,认为必要,可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改进或处理意见;
(八)为社区审查或起草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
(九)承办社区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业务;
(十)指导、协助社区办理或处置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 首次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在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尚未落实前,原则上免收常年法律顾问费。但有条件的社区主动支付顾问费除外。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至(九)项为有偿服务,但应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予以优惠。
第九条 工作要求:社区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关系,自觉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勤勉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诚信执业。为社区普法宣传、依法维权、自治管理、调处重大涉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搞好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 社区法律顾问对所在社区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济发展、社情民意等情况应当作详细了解,根据法律服务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力求服务针对性强、社会效果好。
第十二条 社区法律顾问如果发现任职社区的工作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意见书》形式及时向社区主要领导提出。《法律意见书》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审签。
《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救措施等。
第十三条 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对接触和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委托权限进行活动,及时、优质开展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索要、收取财物。
第十五条 社区法律顾问应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结合任职社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主动与社区联系工作,每月到社区上班解答法律咨询不少于2次,时间不少于半天,每年上法制课不少于4场次。顾问律师因出庭、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社区履职,律师事务所应安排其他律师顶替。
第十七条 社区法律顾问应按一社区一事的要求认真记录每一次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
第十八条 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比较重要的工作后,应在适当时间对工作落实和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结果登记在工作日志上。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汇报研究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社区法律顾问发现社区重大敏感性事件,应当按照《岳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妥善处置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成绩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律师,依据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年度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年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担任社区顾问总数,社区律师履行本规则第十五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成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主管司法行政与市律师协会对本市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受理对社区法律顾问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6日
附:投诉电话:1、市律师协会:8222716
2、市局公证律师科:8216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