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
(2001年12月4日湖南省律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是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援助。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律师执业环境及权益保障状况进行调查;
(二)针对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建议并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对专项侵权案件进行讨论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开展维权工作经济交流,指导市、州律师协会维权工作。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设委员l5至20名,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且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提出建议名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律协副会长或常务理事担任,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名单,常务理事会确定。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惩处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政法委、人大、政协、公、检、法、安、工商及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同志担任顾问。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联络员、联络员的职责是:掌握、了解所在地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情况,提出意见并协助开展维权工作。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处理具体侵权事件的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登记各类侵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案件发生地律协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省律协秘书处。
(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省律协秘书处,省律协秘书处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维权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省律协秘书处,省律协秘书处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报告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支持。
第八条 各市、州的维权案件原则上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协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
发生在省直律师事务所的侵权案件,由省律协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
第九条 对于省律协交办的维权案件,各市、州律师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的活动经费,从会费中列支。
维权委员会查实确系因会员过错而立案的,因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后可以向当事人追索。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